公安機關未立案能否強制措施

一、公安機關未立案能否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未立案能否強制措施

未立案但有可能危害社會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事拘留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中也沒有規定,必須先立案才能採取強制措施,只要有證據證明已經涉嫌構成犯罪,在情況緊急之下公安機關是可以先刑事拘留,隨後再補辦立案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