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直接關押是合法的嗎?

一、檢察院直接關押是合法的嗎?

檢察院直接關押是合法的嗎?

檢察院直接關押是合法的,刑事拘留分爲10天,14天,37天三種情況,如果檢察院已經批准逮捕,則逮捕的期限要延續到法庭作出判決之日,但公安機關偵察案件有一個偵察羈押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還不能結束偵察,公安機關必須解除羈押,變逮捕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這個期間一般爲2個月;案情複雜的可經上一級監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

那犯人在看守所最長能被關多久呢?犯人能被關多久則主要取決於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

正常來說,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二、偵查階段關押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後,認爲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爲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爲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爲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後的2個月,合計約3個月零7天;複雜案件爲4個月零7天;重大複雜案件爲8個月零7天。

三、審查起訴階段關押的期限

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審查起訴期限爲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爲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爲1月個至1個半月。

四、審判階段關押的期限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爲2個半月。

在我國,一般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關押的,但是由於檢察院也是有關押的權限的,故此檢察院直接關押公民的行爲也是並不違法的,但是由於此種行爲極有可能會侵犯公民的自由權,故此關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