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到期辦取保候審之後程序走到哪了

在司法案情推進過程中,取保候審作爲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於促進司法機關順利審查案情,保障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順利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和推進作用。那麼,羈押期限到期辦取保候審之後程序走到哪了?本站小編將爲你做出詳細解釋。

羈押期限到期辦取保候審之後程序走到哪了

一、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取保候審期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如果收監,製作收監決定書.再次辦理逮捕手續,取保候審期間不算在羈押期限內.同時,會給你出相關手續,案件應撤銷或不起訴,待新證據出現後在處理。

二、取保候審之後的程序

通俗的說,取保候審就是暫時自由身等待審判。所以取保後有2種情況:一個是走檢察院起訴科,然後法院審判;另一個是起訴科退檢,公安補充材料,起訴科再退檢,公安出具取消取保狀態決定書。

無論如何,檢察院都會做一份起訴筆錄,如果證據不足,就退檢,如果證據充分,就會進法院起訴了。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即爲候審,也就是“等候審理”,取保候審並不影響罪行及判刑的輕重。辦理取保候審的主體只需等待審判即可。

三、取保候審人辦理取保後應當做些什麼

1、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等待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由此可見,有關羈押期限到期辦取保候審之後程序走到哪了這一問題取保候審的等待週期並不長,程序簡單,只需取保候審人繳納保證金後,積極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的工作,與此同時,取保候審這一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