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終止偵查走速裁可以嗎?

批捕後終止偵查走速裁可以嗎?

一、批捕後終止偵查走速裁可以嗎?

可以,辦理適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對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賄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二、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施細則》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爲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 被告人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經審查認爲量刑建議不當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從重情節的;

(八) 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爲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適用速裁程序辦理,但辯護人申請的,應當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同意。

第六條 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批捕後,應當由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審查,並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提交到法院進行司法判決,但如果相關訴訟案件是符合速裁的規定的,則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速裁處理,並對相關犯罪人員進行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