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以做傳銷罪名帶走,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通常這種情況下進看守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