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適用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口頭傳喚適用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口頭傳喚適用的情形有:對社會影響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風險較小的非暴力案件,可以採用口頭傳喚。傳喚或者拘捕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情節特別嚴重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逮捕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口頭傳喚的必要條件是:在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人。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罰款數額超過50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覈對認爲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援和協助。詢間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覈對認爲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
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佈。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