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7天批捕程序什麼意思?

犯罪嫌疑人7天批捕程序什麼意思?

一、犯罪嫌疑人7天批捕程序什麼意思?

犯罪嫌疑人7天批捕程序的意思是: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相關內容拓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並羈押於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採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一)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覈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三)決定逮捕的程序

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認爲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作出逮捕決定。決定逮捕的程序與批准逮捕的程序基本相同。

當地法院在接到公安機申請批捕的請求之後,會在7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如果法院在接到申請後決定不進行批捕的也會通知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立刻釋放犯罪案嫌疑人,但是如果公安機關認爲有必要對對其繼續進行審判的是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