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和刑拘是一個性質麼?

檢察院批捕和刑拘是一個性質麼?

一、檢察院批捕和刑拘是一個性質麼?

檢察院批捕和刑拘不是同一個性質。刑拘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的措施。批捕是指公安機關等,爲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爲了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的自由,給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批捕與刑拘的區別是什麼?

實質條件並沒有區別,就是程序會有所不同。

從概念上來說:(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的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爲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爲了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的自由,給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拘留條件有兩個:

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

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爲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爲破案爭取時間。

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捕和刑拘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是需要有一定的證據材料進行支撐才能夠作出最終的判決結果。拘留作是一種對於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但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強制性緊急措施,可以不需要經過上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