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滿六個月後怎麼辦?

一、監視居住滿六個月後怎麼辦?

監視居住滿六個月後怎麼辦?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滿六個月以後就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並且要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犯罪嫌疑人。這也意味着,如果長達六個月的監視居住公安部門都沒有取得確切的證據的話,在撤銷監視居住之後,犯罪嫌疑人就是相對自由的,無論去哪裏都不需要再進行報備。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爲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機關,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二、哪些人能適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並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六個月期限,需要明確的是,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還是會進行調查取證的, 只有在犯罪事實不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監視居住,如果在監視居住期間調查後發現犯罪事實成立的,那麼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