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構成犯罪是否可以不批捕?

雖構成犯罪是否可以不批捕?

一、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65條對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規定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上述取保候審的適用情形,第4點主要是針對羈押期限的程序問題,本文討論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針對前三種情況。

首先,從辦案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證據出發,即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若對行爲人只可能判處拘役、管制或獨立適用附加刑,不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基於逮捕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嚴厲性,適用取保候審與行爲人可能面臨的刑責更爲匹配。

其次,第2點是行爲人雖然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基於罪名性質及案件具體情況,案件具體涉及到預備犯、中止犯、初犯、從犯、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賠償、達成諒解協議等情節,行爲人社會危險性較小的考慮。

第3點主要是基於人道主義考慮。

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通常會以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二、符合監視居住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監視居住是介於逮捕與取保候審之間的強制措施,是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符合逮捕條件,又不應當適用取保候審的一種折中的處理方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對於符合逮捕條件,具備以下情形,人民檢察院適用監視居住作爲逮捕的替代性強制措施: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三、什麼是“不捕直訴”?

所謂“不捕直訴”,是指對於沒有經過逮捕程序,或者檢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正在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涉案行爲人,而直接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

在人民檢察院認爲涉案行爲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中,“不捕直訴”的情況,是很多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忽視的。本文必須予以強調!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取保候審後,其往往認爲已經“無罪”,誤以爲“釋放證明書”即是辦案機關認爲其無罪的證明檔案,在取保後沒有繼續進行有效的辯護。此後就很可能遭遇辦案機關直接向法院移送起訴,導致涉案行爲人人被判刑的情況。

因此,即使構成犯罪條件,檢察院也不一定會批捕,但這並不是說讓犯罪的人逃之夭夭,而只是換一種強制措施,只是不對他們適用逮捕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