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檢察院批捕的期限是多久?

移送檢察院批捕的期限是多久?

一、移送檢察院批捕的期限是多久?

1、檢察院決定批捕期限是7天,公安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3、檢察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二、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後的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公安機關處理相關的刑事案件的時候,是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說對於比較具有危險性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批准逮捕的措施,但必須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檢察機關需要在七天內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