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需要通知家屬嗎

一、依法被監視居住需要通知家屬嗎

監視居住需要通知家屬嗎

按法律規定,只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其它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可以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二、適用監視居住注意什麼

(一)監視居住適用過程中不能侵犯第三者的權利

法律明確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絕大多數是與家庭成員生活在一起,這就導致生活在這個住所裏的其他家庭成 員的日常生活也處於監視之下,他們的生活隱私也受到了一定的侵犯。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監視居住的地點應作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住處且“單身居住”的就對其住處實行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住處或有住處但“混合居住”的就應指定住處實行監視居 住。

(二)對適用監視居住的對象應另行增加幾種情形

監視居住作爲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其有自己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其適用應該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爲對適用監視居住的對象應另行增加以下幾種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逮捕的,但患有急性、惡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逮捕的,但正在懷孕或哺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羈押,但不能在法定辦案期限內結案的;(四)罪該逮捕但證據 不充足的。

(三)三機關對監視居住的執行應進一步規範

1、要嚴格監視居住場所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在其固 定的住處,如沒有固定住處的,司法機關可以指定居所。實際操作中偵查機關往往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沒有固定住處,爲了方便辦案,通常指定居所進行監 視。辦案單位不僅要承擔大額的住宿、伙食、監視費用,同時還伴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的風險。

2、公檢要進一步加強合作。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在監視居住執行的合作機制不完善、公安機關警力有限等問題,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監視居住的決定大多派人執行便了事,監視居住實際上是由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執行,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3、 要加強對監視居住的監督。檢察院對監視居住過程中發現的不規範行爲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以保證法律的公正實施,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 犯。針對三機關對監視居住的規定存在重複決定情況,導致監視居住期限過長的問題要儘量避免。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不當監視居住的要通報相關部門,同時嚴把 刑期折抵關,對監視居住一律不得折抵刑期。

對於被依法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是不盡快的通知其家屬,可能會引起其他的一些問題。所以法律中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家屬的時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格外要注意,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時候,只有無法通知這一種情況下,其餘的都是需要在24小時內進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