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嫌疑人的批捕證是哪裏發

對嫌疑人的批捕證是哪裏發

一、對嫌疑人的批捕證是哪裏發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檔案,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製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覈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逮捕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

三、符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抓捕嫌疑人之前應當向檢察院申請批捕證,如果沒有該證的是不能實施批捕行爲的,而檢察院會根據公安機關提交案件的相關材料來確定是否批准逮捕,當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後就會下發批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