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用不用交身份證?

一、監視居住用不用交身份證?

監視居住用不用交身份證?

監視居住會扣押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居民身份證扣押制度的基本涵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目的是爲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限制犯罪嫌疑人隨意離開其居住地,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目的。

(2)有權扣押居民身份證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

(3)扣押居民身份證的適用範圍法律有明確規定,即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對其他採取強制措施的,不應扣押居民身份證。

(4)扣押居民身份證的程序具有規範性,公安機關對確實屬於應當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需要扣押居民身份證的,應當嚴格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當場製作《扣押物品、檔案清單》.

(5)居民身份證的扣押具有國家強制性。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視居住就是不能離開執法人員規定的範圍,而且還要繳納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證件,一般監視居住都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執法人員也一定要把握好時間,而且還要根據法院規定的流程來,這樣辦理案件纔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