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等於自由了嗎

一、取保候審等於自由了嗎

取保候審等於自由了嗎

取保候審不等於自由了。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71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後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注意:被取保候審人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①暫扣保證金;②故意犯罪的,沒收保證金;過失犯罪的,退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由於取保候審的申請是否能得到批准,是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負責人決定的。所以,目前我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並不是很高。因此,作爲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最好聘請有經驗的律師代爲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