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擔保取保候審有風險嗎?

一、幫人擔保取保候審有風險嗎?

幫人擔保取保候審有風險嗎?

幫人擔保取保候審有風險,按照法律規定,保證人不能履行保證人的責任,可能存在被判刑的風險。《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爲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爲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採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保。

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擔保的具體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取保原因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並不相同,但爲他人擔保是需要履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存在違法行爲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