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後,司法機關認爲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72條規定的情況的,可以爲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過現實生活中,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申請取保候審的情況比較多。那麼一般哪些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哪些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一、哪些人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爲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作他的辯護人。

二、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而且獲得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自己洗脫犯罪嫌疑有重大幫助。不過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準備申請材料時,不清楚司法機關的審查重點,在申請書中一味的強調犯罪嫌疑人無罪的可能性,最後導致申請不能獲得司法機關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