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爲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而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