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在檢察能取保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案情沒有發生變化的,其中的強制措施一般也不會發生變化;如果在法定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結的,可以變更爲取保;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及近親屬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的,但是否准許由辦案機關決定。
刑事訴訟法》
1、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2、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3、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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