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用逮捕的: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應該繼續偵查;
四、撤消案件的:公安機關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