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辦理居住證是否會受到影響

一、取保候審辦理居住證是否會受到影響?

取保候審辦理居住證是否會受到影響

取保候審期間不一定能辦居住證,取保候審期間能不能辦居住證需要詳細到當地的派出所去查詢,因爲我國每個省份規定的辦理居住證的條件都是不一樣的,在有些省份,對涉嫌犯罪的這些外地市民是有可能不會辦理居住證的。例如,上海市政府規定的辦理居住證的條件就是: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3、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取保候審期間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三、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果在取保候審之前就已經辦理好了當地的居住證的話,一般不會因爲取保候審就撤銷居住證的法律效力,至於說想要在取保候審期間去辦理居住證的話,能否透過建議還是詳細到當地的派出所去查詢比較好。因爲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統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