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什麼樣的罪可以取保候審?

一、我國什麼樣的罪可以取保候審

我國什麼樣的罪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判處拘役管制或者是單獨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對於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採用了取保候審之後,不會導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一些患有重大疾病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正在懷孕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羈押的期限滿了,案件還是沒有辦結的,需要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關於取保候審的其他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第八十八條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經審查符合本規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對被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經審查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取保候審的理由。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方式。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我國的取保候審雖然是針對犯罪行爲較爲輕微的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我國的取保候審的制度的申請和執行都是有十分嚴格的措施的,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