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取保候審可以保釋嗎

一、窩藏包庇罪取保候審可以保釋嗎

窩藏包庇罪取保候審可以保釋嗎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三、包庇罪與窩藏罪區別

1、窩藏罪主要表現爲實施積極爲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爲。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於一定的處所或爲犯罪的人提供金錢和物質。所謂“幫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隱藏處所、財物之外的其他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爲,如爲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線、方向。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這裏的“處所”是否爲行爲人所有或佔用、使用,不影響窩藏的性質。行爲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於自己所用或佔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單位宿舍或辦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於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如朋友、同學、親戚等人的室中或宿舍等,還可以將其藏匿於其他地方,如山洞、樹林等。

2、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爲。所謂“爲犯罪的人作假證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爲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證明,而是幫助犯罪的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則可能構成其他罪,不構成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能不能保釋這個問題進行的,窩藏包庇罪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取保候審,主要看符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如果符合條件的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