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一、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的天數跟取保候審沒有太大的關係,想要取保候審的,必須符合法律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進行逮捕,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進行取保候審,因此刑事拘留的天數跟取保候審沒有關係,只有符合取保候審的,纔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並不是說經過多少天,就可以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提起逮捕申請,不需要逮捕的,但可以取保候審的,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不需要取保候審的,應當立即釋放,也就是說取保候審跟刑事拘留的天數沒有任何關係,必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纔可以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