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取保候審不簽字什麼後果?
沒有本人簽字,也算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由司法機關決定的,全名是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權在司法機關,本人籤不簽字,不影響。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哪些人不能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
1.如果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一般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由此看來,取保候審本人是否簽字是不影響執行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滿足取保候審的相關條件就可以辦理的。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例如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具體的也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