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怎麼申請取保

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取保候審程序被稱爲“羈押必要性審查”,需要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啓動該程序。羈押必要性審查由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如出現特殊情形導致沒有羈押的必要,檢察機關將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十七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爲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爲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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