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取保結束後什麼時候結案?

一、法律規定取保結束後什麼時候結案?

法律規定取保結束後什麼時候結案?

保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取保結束後什麼時候結案,大概就是需要幾個月左右。釋在我國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准予釋放。取保候審後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不用坐牢,如果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被逮捕執,執行刑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問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保證人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進行擔保。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

二、取保候審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兩項義務: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准;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僞造證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僞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儘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涉及取保候審的話,就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由取保候審人員來履行相關的義務,比如說沒有經過批准,不能夠離開所居住的市,同時我們國家對於取保候審之後的事項也是有明確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