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能判緩卻不能取保?

一、爲什麼能判緩卻不能取保?

爲什麼能判緩卻不能取保?

取保候審是一般強制措施,而緩刑是一種刑罰制度。兩者沒有矛盾,並不衝突。

1、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2、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後判緩刑的機率多大

取保候審與被判緩刑間沒有直接關係。從司法實踐來看,只有罪輕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爭取緩刑的機會就大一點,但不是必然,機率多少是不好說的。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因爲緩刑和取保候審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緩刑的條件在文中已經詳盡的說明了,只有滿足其相應的條件才能夠取保或者緩刑,所以可能會出現能夠緩刑但不能取保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