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有案底嗎?

一、監外執行有案底嗎?

監外執行有案底嗎?

監外執行會留有案底。

案底在公安機關的網站中和個人檔案中都會有反映。

所謂案底,是指司法機關對於判決後形成的案卷,所保留的檔案資料。

根據《檔案法》等法律規定,刑事處罰案卷要儲存6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二、監外執行有什麼限制?

我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監外執行的限制有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其中 第十一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第十二條 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係,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