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要本人到派出所筆錄

說起到取保候審,相信我們應該都不會太陌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就經常會聽說某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取得取保候審的批准,就必須要向相關部門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而且取保候審要本人到派出所筆錄。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有關取保候審的相關知識。

取保候審要本人到派出所筆錄

一、取保候審要本人到派出所筆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覈實情況後執行。

第八十九條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第九十條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二、取保候審由誰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爲:

1、公、 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

2、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 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覈,由領導籤 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 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來決定的。取保候審要本人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且還要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如果被告嫌疑人想要獲得取保候審批准,可以向派出所提出提保候審的申請,然後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審查之後關機關纔會做出是否可以取保候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