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的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的人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至少要符合以上4種條件之一纔有可能辦理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保證

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爲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3、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4、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5、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 交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

另外,需要注意,一般取保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保證金要交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帳戶,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會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指定的帳戶就是這個“專戶”。

——注意不能給警察或“警察”個人,要給公安機關指定帳戶。

爲依法保障刑事訴訟,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羈押,建立取保候審制度。因此,不被拘留的前提是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社會危險性不大,申請取保候審不會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如果不滿足這一條件,取保候審就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