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期限可以延長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如果取保候審已經滿了12個月,是不能延長的。

取保候審的期限可以延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