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相關問題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相關問題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爲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

鑑於公安機關亂收保證金,收了保證金不退還等現象,新《刑事訴訟法》對保證金制度作出新的規定。

一、向誰收取保證金?

1、向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收取保證金。

不是交了保證金就可以取保候審。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收取保證金,不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爲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納保證金。

3、犯罪嫌疑人爲單位的,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該單位交納保證金。

二、保證金的數額是多少?

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爲一千元。

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3。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4.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本地區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以及需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數額標準。

各省對保證金的數額規定不同。一般爲一至五萬元。

三、誰有權決定收保證金?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覈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辦案警察無權決定收取保證金。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關無權決定收取高額保證金。

3、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沒有相關負責人批准,辦案人員私自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收取保證金是違法行爲。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四、如何繳納保證金?

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

傳統的做法是,犯罪嫌疑人家屬將保證金交到公安局。等到被告人判了刑,很少有人敢向公安機關要求退錢。

從2013年開始,公安機關不得再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收費。

五、如何退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確保保證金的退還。

六、如何沒收保證金?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爲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覈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關於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七、法律責任

1、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或者擅自沒收、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2、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對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證金後,疏於監督管理,或者無故中止對案件的偵查,放縱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