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有哪些特點

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有哪些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該不該嚴懲,這是現在我們值得深思的一件事情。那麼,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有哪些特點?
1、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察、起訴階段決定取保候審的,法院基本上都繼續批准取保候審。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外地的未成年人出於潛逃風險的考慮一般不予取保候審。
3、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不予取保候審。
4、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審後往往會提出一些辯解,主要是對自己行爲的法律定性提出異議,法院在決定是否取保候審的問題上會猶豫。
5、法院對未成年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法定代理人大多數採取合作的態度擔當保證人,但也存在極少數法定代理人經過教育後才願意擔當保證人的情況。
6、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的比率較低,且同類案件在取保候審問題上缺乏比較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