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是被依法採取了強制措施的話,此時可以聘請律師來幫助申請辦理取保候審,這是對嫌疑人、被告人很有利的。那在獲得了取保批准之後,作爲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

一、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限制?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不是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在出去之後,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的,具體如下面所示:

(一)如果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一般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是關係一個人最重要的資訊,所以需要更換變動的,一定得跟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被取保候審的人是還有訴訟傍身的,所以如果有傳訊的話必須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義務,被取保候審獲得自由活動的人不得進行干擾的,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注意,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會導致被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還需要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雖然此時不用被關押在看守所,但此時人身自由也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並且在取保期間也是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才行,不然就會被撤銷取保,然後對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