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發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吸毒會取保候審嗎?
會的,因爲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刑罰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變通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證據和程序條件。
1、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2、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
3、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覈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
(四)可能出境條件: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條件: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5、其他嚴重犯罪。
被決定採用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條件消失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決定停止對犯罪嫌疑人採用上述刑事強制措施,應當立即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或者是釋放,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