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仲裁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與別人發生了財產糾紛或者合同糾紛的時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由法院進行調解或者透過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除此之外,發生矛盾糾紛的雙方,還可以透過仲裁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小編將針對仲裁司法鑑定的程序爲大家進行詳細說明。

一、仲裁機構能否委託司法鑑定?

可以,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一)兩種情況下可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二)六種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

(2)送鑑材料虛假或者失實。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

二、仲裁司法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1、仲裁庭出具鑑定決定書(工程造價、資產評估、會計事務三類)。

2、本會組織雙方當事人特別授權代理人(鑑定事項授權代理人)確定鑑定機構,通知鑑定機構現場與雙方當事人自行商洽鑑定事項(包括鑑定費用、鑑定時間、鑑定材料如何提交以及提交期限等)。

鑑定機構根據三方達成的意見作好現場筆錄,三方(雙方當事人須特別授權代理人)簽字確認,並在簽訂鑑定合同時明確約定。

3、在與當事人簽訂鑑定合同前,鑑定機構對鑑定決定書中的鑑定事項有不明確的問題,需要與仲裁庭溝通的,應當及時提出。

4、當事人與鑑定機構簽訂雙方(三方)合同,原件1份送本會備案。

5、本會按照仲裁庭鑑定決定書中的鑑定事項,向鑑定機構出具鑑定委託書。

6、鑑定機構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材料真實性進行確認(質證):

(一)雙方當事人認可的鑑定材料,由鑑定機構製作工作記錄並三方簽字;

(二)雙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鑑定材料,鑑定機構亦無法決定是否採用的,由鑑定機構書面申請仲裁庭質證(申請中簡要說明質證理由,以及需要質證的材料清單)。

7、需要現場勘驗的,由鑑定機構確定時間,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鑑定機構應當對現場勘驗結論製作工作記錄,並三方簽字確認。

如當事人不簽字確認,鑑定機構應當在工作記錄中註明其不予簽字理

由(或由當事人在工作記錄中註明理由)。

8、鑑定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鑑定材料、現場勘驗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參考行業慣例,按照雙方(三方)鑑定合同的約定,出具鑑定報告。在出具正式鑑定報告前,應當出具鑑定初稿(徵求意見書)。 如本會鑑定決定書中未明確對鑑定初稿的回覆期限,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初稿中明確當事人的書面回覆期限。(如一方當事人提出要求,鑑定機構(本會)可以將對方當事人書面回覆轉交另一方當事人。)

9、鑑定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對鑑定初稿的異議出具書面回覆,或者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回覆。現場回覆,鑑定機構應當作好工作記錄,並三方簽字確認。

鑑定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回覆情況,也可以出具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10、鑑定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回覆意見,出具正式鑑定報告,由本會轉交雙方當事人。

11、仲裁庭開庭審理,要求鑑定機構出庭質證的,鑑定機構具有司法資質的相關鑑定工作人員應當出庭質證。

12、鑑定過程中,鑑定機構因特殊情況需要與仲裁庭溝通的,請及時與本會負責鑑定事務工作的工作人員聯繫。

綜上所述,在仲裁機構就民事糾紛進行仲裁的過程中,也是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關進行司法鑑定的。在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