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手續

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手續

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那麼司法鑑定就是針對這些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那麼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手續呢?今天就讓我們來學習下司法鑑定的相關知識吧

一、 司法鑑定受理的手續

實質上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與鑑定委託方經過協商所達成的一種鑑定委託協議。因此,鑑定受理過程必須按簽定合同的內容要求,雙方就有關鑑定的事項認真進行審查、協商。決定受理前,雙方要共同辦理以下事宜:

1、 受理方查驗司法鑑定委託書,審查委託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聽取委託方與鑑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鑑定的具體要求。但委託方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機構或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3、雙方共同審查、覈對鑑定材料(含檢材、樣本、樣品等)的名稱、來源、提取固定方法、產生的時間、數量、質量、性狀、儲存狀況等。鑑定委託方要對鑑定材料來源的可靠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要對每件(份)材料的來源情況予以說明並簽名確認。受理方應逐一覈實有關情況並對鑑定條件表明態度。

4、根據鑑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鑑定要求。受理方審查鑑定材料。補充回答:司法鑑定的程序。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

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原因。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重新鑑定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機構可受人民法院的委託,對擬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作文證審查。

上面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司法鑑定需要什麼手續的相關知識,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一樣,大致上是一樣,不同類型的案件而定。另外,小編還整理了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一共有七種。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