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結案還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嗎?

一審結案還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嗎?

一審結案還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嗎?

一審錯過筆跡鑑定舉證期,二審不可以鑑定。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

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二審只是對一審判決內容進行審理,二審內容沒有涉及的,

二審不予以審理。

【3】一審錯過筆跡鑑定舉證期,二審不可以鑑定。

【4】但是在二審結案之日的六個月內,

可以根據筆跡鑑定新證據,向法院提起再審程序。

1、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及期限。

2、對於一審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或者申請鑑定又撤銷申請,沒有充足理由的,在二審審理時候不能再申請鑑定;如果是一審已經申請鑑定,因爲一審法院沒有法律依據卻不予批准的,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鑑定未能做出的,可以再申請鑑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對於遺囑問題,可能會涉及到糾紛,認爲遺囑可能不是被繼承人親筆書寫的,或者是繼承份額以及繼承人的認定等問題產生糾紛,如果是因爲遺囑是否爲被繼承人書寫,可以透過筆跡鑑定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