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據司法鑑定有哪些?

北京證據司法鑑定有哪些?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髮展和不斷地進步,現代社會中的問題形形色色,當遇到難解決的時候,我們會尋求法律的幫助,但是由於每個地區的與之相關的機構衆多然後有些人因爲盲目從衆等原因選擇了錯誤的機構從而損失了資金,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北京證據司法鑑定:

(一)司法鑑定的證據特徵

司法鑑定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習慣性用語,通常包括司法鑑定體制、針對某一具體 案件的鑑定活動以及鑑定結論兩層含義,本文無意討論司法鑑定的概念。現從鑑定活動和鑑 定結論方面探討其證據特徵。

鑑定是指鑑定人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接收其委託,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 中涉及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的活動。該表述有三層含義:

(1) 鑑定的主體是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 基本條件爲:經過相關專業教育和訓練; 透過相應的資格考試具有鑑定權;在國家認可的鑑定機構從事鑑定工作。此點不同於證人證 言。鑑定人屬於自然人,其從事鑑定工作是個人行爲,若干鑑定人集體作出的鑑定,應分別 署名,各負其責,鑑定部門加蓋鑑定專用章,僅證明鑑定人身份。

(2)鑑定是鑑定人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鑑定客體)進行分析研究,並得出鑑定結 論,使複雜的科學問題變得更加明確,從而證明案件事實,這一點,不同於勘驗筆錄。

(3) 鑑定是一種訴訟活動, 體現爲鑑定依法律程序進行。 鑑定人根據訴訟法的規定, 接受委託和指派,在我國,鑑定人原則上不能接受當事人個人委託;鑑定活動的啓動是由司 法機關提起。在有些案件中,委託鑑定必須告知訴訟雙方當事人;鑑定的內容要嚴格按照委 託的要求,鑑定人不能擅自修改變更鑑定目的。鑑定的程序和過程需遵循訴訟法和相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如調查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鑑定人作爲訴訟參與人出庭作證,接受法庭 質證。

司法鑑定的本質及其最終目的是爲司法機關提供鑑定結論。鑑定結論作爲證據除具 有證據的一般特點外,還有兩個特殊功能:

(1)轉化證據 [1].案件的其他證據,如書證、物 證和視聽資料等,透過鑑定轉化爲鑑定結論,換言之,當事人提供的普通證據,由法官委託 鑑定,從而變成定案的關鍵性科學證據,體現了鑑定人幫助法官審查證據的職能,也反映出 司法鑑定的重要性。

(2)印證證據。由於鑑定結論產生的特殊性,鑑定結論的科學性,法官 審查判斷證據時, 往往認爲鑑定結論優於其他證據, 鑑定結論成爲判斷其他證據真僞的標準

綜上所述,在我國現代社會中,有不少的司法鑑定機構,我們如何在資金等方面運用更少的資金來獲得更好的條件來幫助我們解決問題呢?我們可以透過網上查詢或者透過專門的律師機構來詢問相關問題,從而獲得更好的解決方案。以上就是對北京證據司法鑑定有哪些的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