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會用到司法鑑定手段。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時,一般情況下需要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委託。個人是否具備司法鑑定委託人資格?本站小編蒐集了這方面的內容,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做一個瞭解。
一、個人是否具備司法鑑定委託人資格?
目前,司法鑑定機構也受理個人的委託,在法律實務中,委託進行鑑定的一般爲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這樣,就相關情況由律師與鑑定機構可以進行更好的溝通。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的規定: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具體要看委託的案件類型和階段。
二、鑑定委託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1、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姓名;
2、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
3、委託鑑定的事項;
4、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
5、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三、鑑定材料內容包括哪些?
1、被鑑定人的傷殘情況要接受司法鑑定人的現場身體檢查及詢問;
2、委託人須提供被鑑定人傷殘情況的醫院診斷書,或者法醫司法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書);
3、鑑定事項中被鑑定的物品;
4、其它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四、哪些情況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機構一般是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委託,但是也可以接受個人委託,就是說個人具備司法鑑定委託人資格。個人提出司法鑑定,需要寫鑑定委託書,並且提供準確全面的鑑定材料,只有這樣,司法鑑定機構才能受理,並儘快出具結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