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司法鑑定法定性?

如何理解司法鑑定法定性?

爲了更好的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司法之間中,申請進行司法鑑定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很多不瞭解相關法律規範的朋友,不知道司法鑑定是指什麼,故而也就無法理解司法鑑定法定性這一概念,所以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申請進行司法鑑定需要注意什麼,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司法鑑定指什麼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1) 廣義上講,法院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屬於司法鑑定的範疇;

2) 狹義上講,法院委託非醫學會組織的醫療過錯鑑定爲司法鑑定

二、如何理解司法鑑定法定性?

司法鑑定的機關、鑑定人員組成,鑑定的原則、流程等都是由法律規範直接規定的。

(一)司法鑑定的原則:

1) 合法、獨立、公開;

2) 客觀、科學、準確;

3) 文明、公正、高效。

(二)申請司法鑑定的八個程序

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覈,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複覈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覈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三、司法鑑定結論對證據有哪些要求

首先,司法鑑定結論必須直接回答鑑定委託方提出的鑑定要求。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規範、標準。

司法鑑定文書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祕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司法鑑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託人、委託事由、鑑定要求、送鑑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鑑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諮詢)意見、鑑定(檢驗、 審查、諮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

鑑定(檢驗、審查、諮詢)人應當在司法鑑定文書上簽名並註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鑑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鑑定人應當在司法鑑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鑑定文書經 簽發人簽發後加蓋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專用章。

其次,鑑定結論必須符合科學原理。

再者,鑑定人不能作出法律結論。

但是司法鑑定的結論具有效力的前提是,鑑定機構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鑑定,且鑑定人必須滿足相關資質要求。在進行司法鑑定時,申請人必須向鑑定機構提交有關的證據,此外,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之後,鑑定機構纔會開始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