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選擇傷殘等級鑑定機構

怎麼選擇傷殘等級鑑定機構

一般情況下,各鑑定機構所作出的鑑定結論是一致的。但是,當傷情屬於“可評可不評,可高評可低評”的情況時,各鑑定機構的做法卻不完全一致,有的鑑定機構就高不就低,有的卻就低不就高。所以在選擇鑑定機構時一定要慎重。那實踐中,該如何選擇傷殘等級鑑定機構?以下是具體介紹。

1、選擇有合法資質的鑑定機構。

此處所講的“合法資質”是不但是指鑑定機構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同時也包括其接受鑑定的內容必須是在鑑定機構登記的業務範圍之內的。因爲要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必須是由有合法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如精神病鑑定必須選擇有“法醫精神病”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其鑑定結論才合法,纔會被法院所認可。如果受傷人員選擇的鑑定機構是沒有合法資質的,即使它作出的結論是正確的,可是因爲它沒有合法資質,對方當事人也會以該鑑定結論是由沒有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作出而要求重新鑑定。可此時重新鑑定,很有可能傷者就錯過了最好的鑑定時機,這對於傷者很不利。所以確定一個有合法資質的鑑定機構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2、選擇信譽卓著、辦事公正的司法鑑定機構。

品牌效應在任何一個領域都是會發揮其獨特的作用的,在鑑定機構領域也是一樣。所以在選擇鑑定機構時,選擇信譽卓著、辦事公正的司法鑑定機構,不但可以讓受傷人員得到公正的評定,同時也會很容易讓人信服該鑑定結論。

3、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鑑定機構。

傷殘級別對傷者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有直接的影響,所以在選擇鑑定機構時,一定要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鑑定機構。

4、選擇在受訴法院所在地有辦公場所的鑑定機構。

有的鑑定機構在當地沒有辦事機構,選擇這種鑑定機構做鑑定會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需要補充或者重新鑑定時不及時;二是需要解釋或者出庭時不方便。當事人不可爲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鑑定機構,特別是不要選擇在受訴法院所在地沒有固定辦公場所的司法鑑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鑑定,對當事人很不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透過本站小編在上文的分析,相信大家此時對選擇傷殘等級鑑定機構需要考慮哪些方面有所瞭解吧。選擇的鑑定機構好壞雖然對鑑定結果沒有太大影響,但有些時候會讓申請人很麻煩,同時做出的鑑定可能也會不被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