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是誰來進行承擔?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是誰來進行承擔?

一、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是誰來進行承擔?

(一)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二)受害人的司法鑑定行爲是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爲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三)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是爲了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但是這種責任是由於被告的不法行爲引起的,受害人的傷殘是與加害人的行爲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應該由被告承擔。

二、司法鑑定有效期是多久?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爲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爲。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司法鑑定的費用是需要在申請時就要支付,但對於這筆費用都是會由誰提出申請誰來進行申請,只有按規定支付了鑑定費用,那麼纔可以獲得受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