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後續治療費如何申請鑑定

司法鑑定後續治療費如何申請鑑定

一、司法鑑定後續治療費如何申請鑑定

所謂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受害人即使已經出院,但並非出院就等於“完全治癒”,很多受害者確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後進行二次手術的。同時,又因其僅一年的法定訴訟時效,受害者會處於索賠的兩難境地。

按照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因此,如果有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當事人可以一併起訴,現在交通事故鑑定機構對後續治療費、需要的陪侍人員數量、甚至出院後還需要恢復休息多少天都可以出鑑定意見的(需要先做出傷殘等級鑑定)。

二、後續治療費和傷殘能否同時鑑定

在訴訟中,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在治療尚未終結,同時向法院申請進行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鑑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援,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但從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慮,應允許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同時申請鑑定。

傷殘鑑定並非以所有治療完全結束爲必要,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鑑定並不衝突,可以同時申請鑑定。

殘疾賠償金與後續治療費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該解釋並未將其列爲選項擇性項目,不能擇一棄一。

二者同時主張並不矛盾,也符合立法精神和當前司法爲民的宗旨,亦可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當然,如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爲受害者的傷殘等級經過後續治療後有所改變,均可透過另行主張予以解決。

後續治療費和傷殘等級鑑定可以同時鑑定。

傷殘評定時機是指受害者委託或申請鑑定的時間。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而對於“治療終結”,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

因此,治療終結並不等於完全康復,而是“臨牀效果穩定”,只要受害人病情得到控制,在短期內不再惡化,即應認爲相對穩定。

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多樣性,致使並非所有疾病都能在短期內治癒,司法解釋規定後續治療費的本意,並非是簡單認定只要評殘就視爲治療終結,後續治療費不予支援。當然如果對是否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透過鑑定予以確定。

其實,進行傷殘鑑定主要是確定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它是對受害人傷殘後減少收入的損失的賠償。

有些案件的被告還提出,住院病歷上記載患者系“治癒”出院,不應再有後續醫療費。但實際上不少醫生在出院證醫囑上又註明“注意休息、加強藥物治療、定期複查、不適隨診”,因此,支付部分後續治療費是合理的。

若傷殘經過後續治療後能得到明顯好轉,則進行後續治療應無異議;但若傷殘沒有治療的必要,或雖經努力治療仍無法起到比較明顯的效果,其後續治療的合理性和價值就不太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就個案的特殊情況做出靈活的判決,切忌一刀切。

當然,若賠償義務人支付了必要的後續治療費用,也可賦予其在以後要求重新對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的權利以作適當的平衡,以確定其真正的殘疾程度,然後再依據傷殘評定結果調整相應的殘疾賠償金,這樣才更客觀、更公平,否則就可能出現重複賠償等加重賠償義務人負擔的問題。

由於訴訟中無法確定後續治療所花費的費用,所以一般都會在實際發生的時候另行訴訟,那麼後續治療費如何申請司法鑑定呢?這個鑑定跟傷殘鑑定的程序是一致的,大家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後續治療費鑑定是否可以和傷殘鑑定一起進行,如果可以,建議一起鑑定,並在訴訟中一起索賠,避免後面因爲超出訴訟時效而得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