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六個月的筆跡能鑑定嗎?

超過六個月的筆跡能鑑定嗎?

一、超過六個月的筆跡能鑑定嗎?

超過六個月的筆跡是不能鑑定的,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知道,當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有時候筆跡將作爲一種證據進行舉證,但是法院會其進行司法鑑定筆跡,透過科學的依據來進行鑑定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有利於案件的判決。

二、筆跡形成時間鑑定內容

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檔案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檔案;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檔案,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儲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儲存環境的溫度、溼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檔案製成時間鑑定。

要求送檢單位應該提供樣本。在特殊情況下,就是講送檢單位不能提供合法的比對樣本、同時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在六個月之內的,“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檔案;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檔案”;在“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必須要求送檢單位提交合法送檢樣本。該款最後部分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

“鑑定條件審查”就是講法院在送檢前必須對送檢樣本與檢材之間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查,只有樣本符合法定條件才能送檢,否則就是違法送檢。就樣法院在送檢前就有一個前臵程序:要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送檢樣本形成一致;要麼,對樣本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是否相同進行“物質材料的鑑定”,同時,查明,樣本與檢材在儲存環境的溫度、溼度等方面是否相同。在審查清楚樣本符合法定條件時才能正式提交鑑定機構進行“檔案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就是講,法院提供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選擇的鑑定機構必須是對檔案90%有合法資質的單位。同時有合法資質並不代表有該能力,法院還必須對其真實能力進行考察。有的鑑定單位可能連檢測用的儀器都沒有甚至有些鑑定機構人員連儀器不不會用,法院當然不能認定他們具有該能力。

“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儲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表明,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儲存環境等方面”不同,鑑定結果就不準;“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儲存環境的溫度、溼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檔案製成時間鑑定。”

刑事案件的審理,筆跡通常都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但是爲了防止他人僞造筆跡,只有那些經過司法機關鑑定的筆跡,才能最爲證據進行使用。但是對於那些超過六個月的筆跡,由於是不能得到鑑定的,故而該筆跡在開庭時是不能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