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未作司法鑑定該怎麼辦?

法院一審未作司法鑑定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可以申請做司法鑑定,這是爲了能夠更好的查明案件的事實,如果一審沒有提出要做司法鑑定的話該怎麼辦很多人不知道,一般一審中是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要做司法鑑定的,關於法院一審未作司法鑑定該怎麼辦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

一、法院一審未作司法鑑定該怎麼辦?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如果在一審中沒有申請筆跡鑑定的,二審法院按此規定應不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二、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三、司法鑑定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嗎

(1)當事人需根據鑑定意見決定是否透過訴訟主張權益,且該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張權益過程中,確需透過司法鑑定取得相關證據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機構另行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

(3)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應填寫《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申請審批表》。

法律援助機構對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申請,經審覈符合條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向申請人出具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及時指派司法鑑定機構辦理;決定不予援助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4)訴訟中確需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依規定提出申請。訴訟程序中選定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在當地的,由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照前款辦理。

申請司法鑑定法律援助需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鑑定的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

(2)申請鑑定的事項符合司法鑑定受理案件條件,且能出具司法鑑定意見的;

(3)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支付司法鑑定費用的。

綜上所述,法院一審未作司法鑑定該怎麼辦小編已經告訴大家有關的規定了,司法鑑定的做出必須是由相應的司法鑑定機構做出的,司法鑑定機構會指派具有資質的鑑定人員做出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結果是具有證明能力的,並且司法鑑定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對此的規定大家可以多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