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和評殘標準是什麼?

司法鑑定和評殘標準是什麼?

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那麼司法鑑定和評殘標準是什麼?下面小編做具體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劃分依據: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評定標準: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頭面部損傷致:

一眼低視力1級;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眼內異物存留;

外傷性白內障;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頭皮無毛髮40cm2以上;

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脊柱損傷致: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頸部損傷致: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腹部損傷致: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膽囊破裂修補;

腸繫膜損傷修補;

脾破裂修補;

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膈肌破裂修補。

盆部損傷致: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癒合;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子宮破裂修補;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肢體損傷致: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面板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準:

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 cm2;

全身瘢痕面積<5%,但≥1%;

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雙眼矯正視力≤0.8;

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晶狀體部分脫位;

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外傷性瞳孔放大;

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鉻鼻病(無症狀者);

嗅覺喪失;

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鼻中隔穿孔;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開胸探查術後;

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卵巢修補術後;

輸卵管修補術後;

乳腺修補術後;

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慢性輕度磷中毒;

工業性氟病I期;

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面板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鑑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爲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和評殘要根據檢查後的具體情況來給出詳細的等級評等。同時小編在此提醒大家,遇到這類似情的發生第一時間去鑑定醫院做檢查,不幸的事情已經發生但我們必須得以合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需瞭解更多資訊,請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