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司法鑑定能否申請?

二審司法鑑定能否申請?

在碰到需要用打官司解決的問題時,人們常常會遇到對一審判決不接受的情況,人們在此時通常會選擇上訴進行案件的第二次審理。那麼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司法鑑定能否申請呢?這是在進行上訴時會遇到的問題,接下來小編就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爲大家解釋一下。

一、第二審程序

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二、司法鑑定

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三、二審司法鑑定能否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是,《證據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卻沒有作出規定。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爲: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重新鑑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後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綜上所述,根據文中提到的相應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得知,二審司法鑑定是可以進行申請的。在審理過程中做司法鑑定能夠讓案件審理的更加公平公正,但也要根據訴訟案件的不同來做出相應的規定。爲了案件判決的客觀和公正是可以在二審期間進行司法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