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司法鑑定費用由誰買單?

重新司法鑑定費用由誰買單?

在官司訴訟中,司法鑑定報告結論往往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司法鑑定工作是官司訴訟過程中及其重要的一個環節。司法鑑定收費有哪些規定?由於訴訟各方對於司法鑑定報告結論的認知度不一樣,很多時候會出現重新做司法鑑定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重新司法鑑定費用由誰買單呢?下面我以河南省爲例爲大家解答。

一、什麼是司法鑑定費用

司法鑑定收費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經省司法行政機關審覈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進行司法鑑定,向當事人或委託人收取的鑑定服務費用。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依法爲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司法鑑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司法鑑定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司法鑑定費用標準確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司法鑑定收費,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詳見附件。司法鑑定機構和委託人可根據鑑定工作的難易、複雜程度,風險高低等在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司法鑑定人或司法鑑定機構相關人員到異地實施鑑定、提取鑑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費,不屬於司法鑑定費用,由當事人另行支付。司法鑑定機構在實施複雜、疑難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司法鑑定服務過程中,邀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的,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專家諮詢費原則上應由鑑定機構承擔。

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由人民法院代爲收取。

經省司法行政機關審覈許可,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司法鑑定項目,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司法鑑定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鑑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鑑定工作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六)相近司法鑑定項目的收費標準等。

三、司法鑑定委託的辦理

司法鑑定機構爲委託人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並載明鑑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不得指定服務,強行收費。司法鑑定機構收取前款規定費用,應與當事人協商一致,在《司法鑑定收費協議書》中註明或另行簽訂協議。

四、重新司法鑑定費用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誰主張申請鑑定的,就由誰支付鑑定費;雙方共同主張的,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一方支付鑑定費。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重新司法鑑定費用就是誰申請誰先行墊付,最後根據法院判決,可以將此費用一同申請賠付,最終有誰負責承擔還要由法院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案情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具體要求來判定,這樣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